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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私運郵件案件辦理結束後,主管郵政管理局應造具郵件查扣報告寄呈郵政 總局備核。案懸不結者,應將其原因呈報並在報告內註明「尚未辦結」字 樣,俟案結後,再將辦理情形用原單式補報一次。 前項報告,毋須備文。但應順序編號,並每年更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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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