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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郵局如發覺有違反郵政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私運郵件情事,得依郵政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派員搜查。 私運郵件之搜查令,各郵政管理局及一等以上郵局局長得逕行簽發,二、 三等郵局應先密報主管郵政管理局或一等郵局局長核發,如情形急迫,不 及報請核簽者,應報請當地憲警協同搜查。 搜查令應交搜查人員收執,俟用畢連同報告書繳銷。 搜查令格式依附件之規定。 (編 註:附件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 第 169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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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