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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局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及其展延、變更、廢止時,應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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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