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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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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商使用。但屬前條第四項情形,得免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條委託加工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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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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