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 第13條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共空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煙蒂、隨地便溺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或其他不檢行為,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三、販賣、出租物品或為其他營利行為。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在水池或滯洪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水上活動。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於公告指定地點者,不在此限。 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六、任意植栽、放置私人物品或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動物。 七、未依規定或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或各項設施,或加以毀損。 八、未經許可駕駛車輛或違規停放。 九、未經許可而長期違規占用。 十、逾開放時間仍無故滯留。 十一、未經許可置放、張貼、懸掛看版、旗幟、布條、海報等文宣廣告。 十二、吸菸、酗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 十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十四、其他違反法規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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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