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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委任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為維護管理機關。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維護管理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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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