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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維護管理機關得接受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認養公共空間或捐贈公共空間內各項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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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