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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使用公共空間及各項設施至交還維護管理機關期間,申請人應負責人員安全、空間及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並應服從維護管理機關之指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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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