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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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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