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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於園區設立創業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以下合稱育研機構)者,應檢具營運計畫書、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證明影本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經管理局報請園區審議會核准後,始得承租土地或租購園區建築物入區籌設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育成中心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服務機能與市場說明。 (五)競爭能力與風險分析。 (六)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七)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八)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九)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十)協力合作支援構想。 (十一)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 二、研究機構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營運內容與目標。 (三)營運策略與方法。 (四)設立時程與建築工程。 (五)投資結構與經營團隊。 (六)資金籌措與財務計畫。 (七)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八)支援科學事業之構想。 (九)公安衛生與環境保護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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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