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 第11條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11條
承租人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地費用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懲罰性違約金,但於約定期限屆滿後二日內完成補繳者,免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