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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6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一、非屬第二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 二、管理局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 三、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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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