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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4條

前條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管理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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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