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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加速科學事業之發展,健全科學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置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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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