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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入。 三、科學園區廠房、住宅、宿舍、土地租金及出售廠房之收入。 四、科學園區作業服務收入。 五、科學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六、科學園區實驗中學學雜費、推廣教育、建教合作、場地設備管理及受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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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