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 第12條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申請重簽時,應將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