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 第19條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園區事業將貨品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貨品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向課稅區輸出或自課稅區輸入許可證,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四、前三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輸往課稅區貨品應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檢查人員之稽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