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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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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