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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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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 第5條
管理局撤銷園區事業投資案後,除沒入其投資保證金外,應即勒令其遷出 園區;該園區事業原自國外進口,或向保稅範圍外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 捐及免徵貨物稅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於移運保稅範 圍外時,應依園區條例
第十七條
及
第十八條
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及貨物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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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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