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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4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水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自來水事業提出未來供水調配及規劃。 每日用水量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 年及最終用水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審查。 每日用水量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園區新用戶,應於廠內規劃設置儲水設 施,有效容量應符合其使用至少二十四小時之需求。 第一項用水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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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