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 第4條
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4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水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自來水事業提出未來供水調配及規劃。 每日用水量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 年及最終用水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審查。 每日用水量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園區新用戶,應於廠內規劃設置儲水設 施,有效容量應符合其使用至少二十四小時之需求。 第一項用水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