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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5條

園區科學工業原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免稅進口之儀器、設備,其已出區專 供廠商研究發展之用者,仍應按原核定研究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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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