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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8條

園區科學工業,於營運正常後,進行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計畫,得向管理 局申請獎助。其後續之新產品開發計畫,得依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 品辦法申請配合款。 前項創新技術研究發展之獎助,由管理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核定後實施。所需經費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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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