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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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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