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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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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