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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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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