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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中,其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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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