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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其保稅貨品進出園區或其他保稅區未受海關監管之廠商時,比照進出課稅區廠商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無保稅貨品進出園區者,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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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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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