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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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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