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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其營業項目具有辦公室、廠房、大型商用不動產之開發租售或其相關業務,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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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