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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5條

公民營事業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其租售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 公民營事業於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辦理租售業務者,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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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