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 第7條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於完成簽約後,將所繳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如逾簽約期限未完成簽約手續者,其所繳交土地預約金,解繳國庫,不予發還。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未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