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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銷毀廢品、下腳後,園管局或分局應作成紀錄,記載下列事項,函送區內事業並副知相關單位: 一、申請之區內事業名稱;代客銷毀者,並應列明客戶名稱。 二、監毀日期、地點。 三、監毀清單。 四、區內事業及監毀機關所派人員簽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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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