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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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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