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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因更新計畫,被徵收建築物時,其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由園管局或分局發給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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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