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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第3條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 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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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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