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出租土地之地價稅由園管局或分局負擔,其他法定稅捐及工程受益費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繳納或攤付。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