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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 前項甄選小組應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所在區園管局局長或分局分局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園管局或分局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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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