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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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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甄選小組評選為最優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在甄選須知規定時間內與園管局或分局完成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契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者,視為放棄權利,依前條規定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押標金於簽約後,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其繳納額度為一定金額或投資金額之一定比例,由園管局或分局於甄選文件中規定。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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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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