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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3條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為審查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之強制拍賣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相關事項,得成立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園管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園管局相關業務主管、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同業公會或廠商協進會等廠商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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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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