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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9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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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