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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3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 二、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總額及押金。 三、轉租契約資訊:次承租人、轉租標的、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轉租契約訂約日期、轉租期間、租金總額、押金、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契約提前終止時,包租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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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