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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或有提供不實之虞者,得要求查詢或取閱租賃住宅服務業受託管理、包租或轉租有關文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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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