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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第15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5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年度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登載於該會網站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有變動者,亦同。 前項訓練及測驗實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理訓練之類別、課程計畫、時數及測驗方式。 二、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名冊。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包含學歷、經歷及講授課程。 四、訓練及測驗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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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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