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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26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業務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關於全國聯合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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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