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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第7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7條
換證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本條例相關法規及實務。 二、不動產租賃與租稅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 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規範及實務。 六、租賃關係管理與糾紛處理實務及新知。 七、屋況設備點交與故障排除實務及新知。 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及新知。 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及實務。 十、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訓練課程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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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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