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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移動式火化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應具備下列基本設備: 一、進棺設備。 二、具備主燃燒室及第二燃燒室之火化爐。 三、燃料儲存及供應設備。 四、自動燃燒及冷卻設備。 五、供風及排放系統。 六、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七、撿骨及真空灰燼收集設備。 八、自動安全檢查及防護設備。 九、緊急獨立手動操作設備。 十、電腦資訊化管理設備。 十一、運輸設備。 十二、消防設備。 十三、自動監視及錄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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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