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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殯儀館、火化場經營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本設施: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許可證明或經營許可證書影本。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設施構造及操作說明書。 五、本設施存放於殯儀館、火化場或碼頭之配置圖及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公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本設施,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其由直轄市、縣(市)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設置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設置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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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