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19條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19條

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