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5條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之燃料不符燃料標準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外,應將該批燃料來源、流向、庫存品及其改善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