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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造者:指取得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且生產移動污染源燃料者。 二、進口者:指取得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營許可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且輸入移動污染源燃料者。 三、販賣:指製造者生產移動污染源燃料,藉由輸送儲存方式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四、進口:指進口者輸入移動污染源燃料,藉由輸送儲存方式從事商業銷售之行為。 五、成品儲槽:指製造者或進口者所生產或輸入之移動污染源燃料,於販賣前儲存在廠(場)區內之儲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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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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